教师中午坠楼,工伤认定被否
经查是为了履行职责,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2017年11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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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焜 本报通讯员 安兆宝
  青州市某山区小区的教师韩老师,在午休时间不慎从坠楼受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校方提供证据不足,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11月9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经查得知,韩老师中午正在值班,是为了履行教师职责,保护孩子们的安全,认为韩老师坠楼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内在联系,遂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目前,人社部门已经作出韩老师坠楼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
  为护学生安全,
教师不慎坠楼

  韩老师是青州西南山区一所小学的女教师,也是一位班主任。她所在学校的部分学生因为离家较远、交通不便,中午时段选择在校吃饭午休。
  韩老师所在的小学附近有一座中型水库,水库总容量达5000多万立方米,历史最高水位曾达到160多米。时值夏日,因紧邻水库,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安全,有一条特别的规定:不回家午睡的班主任须在教室对面的值班室值班,确保学生不随意离校,以免发生校外溺水伤亡事件。
  2016年6月底的一天中午,韩老师在教室对面的值班室值班。临近下午2点,天气突变,风雨大作,韩老师在关窗时一不留神,从窗户摔了出去。
  韩老师被送进医院后,经诊断主要伤情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骨骨折、盆骨骨折、轻型脑外伤。
不予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被诉

  事故发生后,校方就韩老师坠楼受伤之事,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提交韩老师系午休期间值班的证据。人社部门受理后,对见证事发情形的学校教师进行了询问,并最终认定韩老师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2016年10月上旬,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韩老师不服,于今年初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人社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庭审中,韩老师称,她坠楼受伤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所致,应认定为工伤,并提交了小学会议记录、班主任补贴发放表及学校出具的韩老师受伤过程说明。会议记录载明:不回家午睡的学生班主任务必要在学校看好,要随时清点午睡学生的人数,保证学生安全。而人社部门辩称,校方当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韩老师系午休期间从职工宿舍楼坠楼受伤,因而其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其所作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法院查明真相,
工伤终被认定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韩老师坠楼受伤系发生于在学校值班期间,因而符合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要素。韩老师作为该校班主任老师,在中午值班期间承担着监督、管理学生午睡,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午间值班系履行学校规定的班主任职责的行为,其坠楼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内在联系,即韩老师整理窗帘、准备关窗的行为,是为了不因天气原因影响其履行监督、管理学生午睡的职责,系出于履行班主任职责所需。因而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没有查明该事实,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但是,学校在提请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韩老师受伤系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均未提出,直到诉讼过程中才向法庭提交,属于人社部门履职时并不掌握的证据。因此,人社部门依据当时的证据材料所作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部门对韩老师所受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11月9日,记者了解到,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此后,人社部门认真审查了韩老师提出的新证据,并作出其坠楼受伤属于工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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