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伺机绑架被警方阻止
目前,两人已被曹县警方依法刑拘
2017年1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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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12月18日讯(记者 赵念东 通讯员 崔世文) “我以前的房东很有钱,我想绑架他的孩子。”近日,两男子商议通过绑架进而勒索钱财,而因时机不成熟未能下手。而在两人再次谋划动手时,被曹县警方抓获。目前,两人因涉嫌绑架未遂被曹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据曹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2017年9月份,家住菏泽市牡丹区的丁某给远在湖南打工的曹县籍人张某打电话:“有个事你敢干吗?”张某反问丁某是什么事,丁某语焉不详,未作交待。
  11月底,张某回到菏泽,丁某才告诉张某:“我以前的房东很有钱,我想绑了他的孩子,然后跟他要钱。”两人一拍即合,随后多次开车到作案目标家附近踩点、拍照,最终因时机不成熟未能下手。
  就在两人再次谋划动手的时候,曹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夜巡队民警根据前期大量细致的侦查工作,将两人缉捕归案。张某、丁某到案后对自己谋划绑架丁某某的孩子,企图勒索钱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丁某、张某两人因涉嫌绑架未遂被曹县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警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而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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