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实施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适用于四类危化品事故,确定八类危化品为主要危险物质
2017年12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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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25日讯(记者 李军)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化品事故)的有效控制,快速、及时、高效、有序地处置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发展,特制订《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四类危化品事故:(1)较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2)超出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危化品事故;(3)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的危化品事故;(4)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或由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危化品事故。
  危化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原因而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事故。(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除外)一般事故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负责处置。
  根据危化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化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截至目前,全市拥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528家,其中,生产企业82家,经营企业1443家,使用企业3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51家,共计78处。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23处;二级重大危险源2处;三级重大危险源36处;四级重大危险源17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天然气、丙烯、乙炔、汽油、石油气、光气、氨、氯、苯、甲苯、甲酸、甲醇、氯乙酸、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甲烷氯化物、氟化物、双氧水、硝基甲苯、电石等。根据省内外及聊城市发生危化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氯、氨、光气、汽油、双氧水、硝基甲苯、丙烯、电石为主要危险物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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