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起了争执物业经理持刀砍向业主
业主不幸身亡,行凶者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
2018年0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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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3日讯(记者 崔岩 马云云) 因琐事起争执,一小区物业经理戴某竟持镰刀砍向业主,业主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戴某犯故意伤害罪,获刑11年。
  38岁的戴某是天桥某小区的物业经理,2017年4月1日下午2点,业主左某来到传达室,询问所丢门卡的事宜。其间,值班的戴某与左某因房屋租赁问题发生了争执。
  紧接着,左某冲进传达室,值班保安杨某某见状将其推出门外。左某随手拿起一旁的铁锨,打算再次冲进传达室时,被杨某某和另一名保安拦住。随后,左某在传达室内和戴某发生了激烈争吵。
  戴某从传达室出来后,拿起放在传达室门口的铁锨、镰刀追打左某,并用镰刀砍击对方的身体左侧,左某奋力争夺镰刀。此时,杨某某随手拿起一个花盆,朝左某砸来,未果。
  其间戴某、左某倒地,杨某某用拳击打左某。戴某起身后,杨某某踢踹被害人左某。双方厮打期间,戴某持镰刀将左某致伤。杨某某发现左某受伤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戴某将左某送到医院救治。当日,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左某系因肺脏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当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杨某某带回审查,被告人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1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戴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戴某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二人的行为依法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左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上诉人戴某实施了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诉人戴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这一量刑情节未予认定,导致量刑失当,应予以纠正。
  故判决:上诉人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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