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职业打假”,鼓励“职业举报”
2018年01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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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更不可能与商家较真,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因此,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否定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并不等于否定职业打假的特殊意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否定职业打假之时,不妨将其作为职业举报人对待。

  □史奉楚

  职业打假人江小华(化名)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总价为5.7万元。后经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10倍赔偿57万元,并承担公证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1月7日《北京青年报》)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带来的争议可谓不小。职业打假群体的兴起,主要源于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及普通商品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的规定。特别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特定情形下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仍可获得赔偿。这激起了打假者的热情,并导致职业打假群体越来越大。但遗憾的是,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并未因此得到明显遏制,消费环境也未得到显著改善。
  主要原因在于,基于成本、技术、专业等因素限制,职业打假人没有能力也不愿意向真正可能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产品质量问题挑战。而是投机取巧、揪住广告语、标签等细枝末节问题索赔牟利。从这方面讲,职业打假人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净化市场”作用,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群众基础”和诉求应被支持的法理支撑。
  而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群体。但如报道指出,带着公证人员购买10箱茅台,显然不是为生活需要的消费。即职业打假有明显的职业性、牟利性、经营性,已经成为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那么,驳回以知假买假为业的“经营者”10倍赔偿的诉求就不存在法理障碍。实际上,相关部门一直未明确职业打假人的法律地位,该群体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更是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
  当然,在具体案件审判中否定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并不等于否定职业打假的特殊意义。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更不可能与商家较真,大多放弃索赔,监管部门及消费者协会又没有充足的资源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化的职业打假客观上提高了商家违法成本,净化了市场环境,减轻了监管部门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如一些职业打假群体已经转型,与正规厂家合作,协助其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简而言之,职业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否定职业打假之时,不妨将其作为职业举报人对待。一方面,划定行为和业务边界,比如仅可在商品质量问题和明显欺诈问题方面,让其享有假一赔十的索赔权或有偿举报权。另一方面,推动其转型发展,如指导普通消费者索赔,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帮助正规商家打假。其实,在食品药品和环保领域,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重奖举报人的制度,以此“疏导”职业打假人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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