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交警对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运输企业追究主体责任
2018年01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聊城1月25日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李猛) 为了切实做好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源头管控,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减少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期,冠县交警大队曝光了一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   据了解,2018年1月9日15时53分许,赵某某驾驶鲁PC***2重型货车在寺梁路与班桑路交叉口北路西一厂子门口右转弯进厂时与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邹某某经过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13日死亡。
  冠县交警大队指出,对于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警部门会采取书面告知、上门督导、及时约谈等措施,明确企业应该承担的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且不定期的上门督导,对于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整改不力或者不到位的企业,交警部门还会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交警会联合其他职能部门采取停业整改、停止其新线路的审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