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对东昌湖等特殊水体划定保护区
2018年01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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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军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1月2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湿地、坑塘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水环境保护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持续改善水环境。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水环境保护体系,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域水城总体规划。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各级河长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责任水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多部门、多方面的联动协作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污口治理、疏浚清淤、保洁绿化、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健全对各级河长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财政经费纳入预算,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环境保护领域,建立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约束性指标。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水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
建立跨部门的水环境监测数据网络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的水环境监测数据网络,纳入智慧聊城建设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每年发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巡查、监测机制,对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出水水质进行定期巡查和监测,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现入河排污口的出水水质不达标,应当及时进行溯源调查、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市探索建立流域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跨界河流统一预警机制,协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上下游联动协作,共同做好流域和跨界河流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县(市、区)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协作机制,建立跨行政区界水体面出水水质考核奖惩制度。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
新建公共排水管网应实行雨污分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推动工业企业“退城进园”、转型升级,从源头上加强对工业废水的控制。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应当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并达标排放,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禁止稀释排放或者以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工业废水。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市和乡(镇)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做到污水管网全覆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使用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防止污水直接排放。
  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业所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排放餐饮污水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完善的污水管网,与城镇污水管网相连接。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公共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同步建设雨水、污水收集管网。对已经建成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农村社区应当实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未改造的村庄应当采用小型适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并选择科学合理的改厕模式对厕所进行改造,着力根本解决农村污水直排问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特殊水体水域内禁止加工经营餐饮
  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市城区、县(市)应当建设城市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应当与常规供水水源相对独立,确保水量与水质不会受到相同风险源影响,并且确保能够及时启用。使用东阿岩溶地下水的市城区和相关县,应当建设第二水源,并逐步建设东阿岩溶地下水、第二水源分别供水系统,节约东阿岩溶地下水资源,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乡(镇)、跨村(居)连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在农村发展规模集中供水模式,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利用雨水、自然融雪、地下径流、河道、渠道、湿地渗透等方式补给地下水。补给地下水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东昌湖和县(市)属湖泊,京杭运河、徒骇河、马颊河、金堤河聊城段,谭庄水库和县(市)属水库等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特殊水体保护区的划定,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应当对特殊水体选定不低于省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保护,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保护要求适时调整标准。东昌湖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按照Ⅳ类水标准进行保护。特殊水体保护标准的选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水体的监管,确保特殊水体水质达标。
  特殊水体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新建、扩建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以填河(湖)造地、围河(湖)造田等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行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船舶;围网、利用网箱养殖吃食性鱼类;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禁止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特殊水体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在水域外加工、水域内经营成品餐饮的,应当确保在水域内无加工行为,并将餐饮垃圾全部收集、外运处理,不得污染水体。在特殊水体周边开展加工经营餐饮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没有城镇污水管网并且不能自行处理达标排放的,不得加工经营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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