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1日讯(通讯员 林正强) 日前,济南市出台了《济南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这是济南市人民政府通过的首部气象政府规章,标志着济南市气象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对于促进济南市气象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办法》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分类和分级、政府和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部门的联动机制等;建立了气象台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在预警信号传播中的合作机制;明确了部门的责任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了人员密集区、高危行业、特殊人群和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号传播的责任单位和传播渠道。
此外,《办法》也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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