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为实施宁津县职专教学楼及运动场项目建设,宁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将贾某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由于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贾某某的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3月2日,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贾某某认为其院落属于涉案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一部分,而该补偿决定中未予体现,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法院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涉及贾某某土地价值的补偿方面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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