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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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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五十六期
  李岫岩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代理了省内数百起行政案件。李岫岩律师在经济纠纷方面也多有建树,尤其金融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李律师以其女性的感性,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在处理纠纷方面尤其有独到之处,李岫岩律师是山东电视台,齐鲁电视台特邀嘉宾解读律师,山东法制报解读律师,生活日报解读律师,新晨报特邀律师。其代理案件多次入选国家部委督办案,省高院评选的十大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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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征收决定,一定要看四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必须经县、市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本文通过对征收决定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醒读者在收到征收决定时必须审查的重要方面。
  一是审查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多数政府部门会以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实施征地拆迁,这与商业开发建设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审查过程当中应当注意其征收的主要依据。
  二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适格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行使房屋征收权利。
  三是审查征收决定做出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征收决定做出之前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如论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并修改等。对此审查因细节及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要求较高,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四是是否进行相应公告及张贴公告的具体时间。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
  律师建议:征收决定是审查政府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见到征收决定时务必引起充分的注意,除征收决定之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还存在着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一系列与补偿密切相关的文书,建议读者通过律师的指导有序地主张权利,以防因自身法律知识不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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