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出台意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到2020年形成与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2018年04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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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军

  为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结合聊城市实际,聊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基础上,继续实施“一乡镇一团队一村居一顾问”工程,建立健全乡镇党委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巩固基层法律服务全覆盖成果,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聊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 不少于5人、3人的标准建立法律顾问队伍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不少于5人、3人的标准建立法律顾问队伍。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应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建立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配备的专职、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归口报送上一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党委和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配备的专职、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归口报送同级党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加强对下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兼职法律顾问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评估论证、审核、清理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为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对涉及全局的问题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分析论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为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赔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为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法律事务的办理;参与法治建设、地方立法、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等相关问题调研,向党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 法律事务机构或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工商、金融、文化等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可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经营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可以设立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经营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企业法律顾问。国有企业应当科学设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提高企业法治规范化水平。
  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普遍设立总法律顾问,由企业聘任,列席党政联席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发挥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国有企业应当科学界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承担的法律管控、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职责,制定本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和指引,全面明确法律工作内容、程序和手段方法,提高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并购上市、产权转让、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企业担保、财产转让、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参与公司重大项目谈判,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相应评测机制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评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公职律师是指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公职人员。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职责: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制度。公司律师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职责: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评测机制,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评。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相关规定,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执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实施行业处分,并将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结果抄送其所在单位。
  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执业权利,及时查处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不得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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