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非法占用农用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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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17日讯(见习记者 王坤 通讯员 孙见见) 4月13日上午,岱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泰安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了解到,本案是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当地省级公益林遭到严重破坏。2003年2月,梁某某与村委会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5年开始,梁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雇佣挖掘机将承包林地内部分山体破坏,修建硬化道路,垒砌坝堰,搭建羊圈,原有地形、地貌及林木遭到严重破坏。经勘测,梁某某非法破坏林地面积总计1.6277公顷,性质为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属省级重点公益林,具有固碳制氧、防风固沙等重要功能,梁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资源环境,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梁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据介绍,合议庭在合议后当庭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限期拆除非法占用林地内的非营林建筑物,并按照生态恢复方案恢复林地。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施行后泰安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案件审理有效发挥了“惩戒一人、教育一片”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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