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让数字经济更好惠及民众
2018年05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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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蔚冈

  随着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的召开,“数字经济”再次成为热词。数字经济是以互联网为前提,谈及数字经济,有必要回顾下近几年来学界和业界经常在问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互联网企业主要是诞生在美国,而不是欧盟和日本?
  美国加州戴维斯大学法学院阿努帕姆·钱德教授曾经指出,硅谷在互联网时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美国在版权、侵权法等领域的关键实质性改革,极大地降低了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风险,从而使得他们迅速扩大规模。相比之下,在欧洲和日本,过于严苛的版权、隐私和侵权责任,阻碍了互联网初创公司的发展。
  中国可能是在这场互联网盛宴中唯一没有落下的发展中国家,尽管中国没有像美国一样建立起一整套与互联网发展相匹配的法律体系,但是也没有像欧盟和日本那样建立在工业社会基础上严苛的侵权责任法和知识产权等法律体系,这使得中国的互联网能够在一张空白的纸上汲取美国的经验和欧盟、日本的教训而迅速发展。
  在中国互联网发展初期,相关的法律缺乏给了初创企业以生命,但是随着企业越来越大,法律不健全的弊病也随之显露:很多部门总是倾向于制定保护本部门利益的监管规则;一些部门基于种种原因制定越来越严苛的规定,使得新技术无法服务于更多的人群;很多互联网社会的新风险还是通过旧的方式去处理,从而产生了风险和监管手段的不匹配。凡此种种,积聚下来,将会严重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
  不妨以网约车为例。尽管中国是第一个在国家层面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确认网约车合法的国家,但是从实践来看,新政并未促进网约车发展,相反成为地方政府限制其发展的根据,不少地方以户籍、车牌、轴距和排量等标准来作为准入门槛。如何改变这种现状,让数字经济更好地惠及民众,并让其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我觉得现在已经到了制定《数字经济法》的时候,以此厘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为数字经济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在主论坛发言时呼吁,将目前的《电子商务法》升级为《数字经济法》。他认为“电子商务只是数字经济的序幕,是很小的一部分”,而数字经济将全面影响生活的方方面面,远远超越电子商务。确实,目前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监管框架已经无法满足市场主体的需要,应该以《数字经济法》的制定为契机,理顺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同时为市场新势力的发展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在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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