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他人遗忘油卡加油被拘留
该行为涉嫌盗窃,警方提醒莫贪便宜因小失大
2018年05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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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日讯(记者 闫丽君 见习记者 丛树晗 通讯员 连康伟 张艳萍) 5月2日,记者从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了解到,近日,开发区一男子因使用他人遗忘在加油站的加油卡加油,最终因涉嫌盗窃被拘留。
  据了解,开发区的张先生(化名)在加油站加完油后忘记拔油卡便开车离开,过了好久才想起来,随后便回加油站寻找,但此时油卡早已不见踪影,着急的张先生赶紧报了警。接到报警后,开发区公安分局福莱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展开调查。经过调取加油站的监控视频,民警发现一男子在张先生加油离开后,用张先生忘拔的油卡刷了250余元后离开。民警随即对男子的身份进行落实并找到了该男子李某(化名),随后将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警方称,李某一开始拒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坚称该油卡是自己捡的,但在监控录像等证据面前,李某最终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据警方介绍,盗窃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是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在空间上能够被移动,且为他人的财物。该案中,张先生加完油后忘记拔卡,该加油卡是张先生遗忘在加油机上的财物,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所以说此加油卡仍处于张先生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加油卡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张先生,李某冒刷张先生的加油卡的行为,是其明知加油卡为他人遗忘物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刷他人加油卡的行为,贪便宜“因小失大”,符合盗窃行为的违法构成,应按盗窃处理。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加油卡、储蓄卡等支付方式刷卡消费后,一定记得及时取回卡。建议市民提前记好卡号,在出现此类情况后,迅速联系发卡部门,及时进行挂失,防止财产更多被盗刷,然后迅速报警。
  目前,李某因涉嫌盗窃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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