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全市法院推行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
“民告官”的管辖法院可选异地
2018年05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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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30日讯(记者 张焜)30日,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1日起,全市法院推行以“当事人选择管辖”为基础的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工作。全市基层法院划分为三个片区,原告在各自片区内自主选择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5-2017年度潍坊市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情况,综合考虑地理相邻、人口相当、习俗相近等因素,将全市基层法院划分为三个片区:第一片区包括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昌乐县、临朐县人民法院;第二片区包括坊子区、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第三片区包括高新区、滨海区、奎文区、寒亭区、昌邑市人民法院。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原告在各自片区内自主选择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任意选择一处片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卫国说,即第一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昌乐县、临朐县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第二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坊子区、诸城市、安丘市、高密市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划管辖;第三片区的一审行政案件可根据原告选择,在高新区、滨海区、奎文区、寒亭区、昌邑市人民法院之间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在各自片区内被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予立案登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多名原告针对同一标的选择向不同法院起诉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据介绍,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施行,适用于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等由专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海关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对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跨区划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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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记者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中院要求各基层法院明确告知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人民法院已经接受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后,当事人提出异地管辖请求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起诉材料移送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卫国告诉记者,各基层法院要向社会公布立案咨询电话,在立案窗口醒目位置摆放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便于公众知悉管辖工作要求。当事人提出咨询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释明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的具体要求,明确告知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指导选择管辖法院。
  当事人递交起诉状时提出异地管辖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接受起诉状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后,当事人提出异地管辖请求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起诉材料移送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被选择管辖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进行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对于可以补正或更正起诉材料的,应依法指定期间要求当事人补正或更正。
  调查取证方面,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可以委托证据材料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材料所在地法院应予配合。案件执行方面,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法院文书,应向一审选择的管辖法院提出,一审实际管辖法院负责该执行工作,执行标的所在地法院应予配合。
本报记者 张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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