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0日讯(记者 彭彦伟) 近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莒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其系在缓刑期内重新犯罪,被莒县人民法院撤销犯非法拘禁罪的缓刑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7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担任某赌博网站的代理,并在自己的代理账户下先后注册了多个下级代理账户。2017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在上述赌博网站的两个下级代理账户提供给被告人何某某使用。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合谋建立网络微信群,通过微信接收玩家的微信红包,代为在该赌博网站下注,投注开奖后,如有中奖则将中奖钱款以微信红包方式发至玩家,网站按照“中奖奖金”的7.5%向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返利,两人先后在微信群中组织30余名玩家参与投注。
自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他人投注资金后,在上述赌博网站累计投注金额1246955元,违法获利80000元。上述赌博网站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下级代理账户的投注充值金额向被告人王某某返利,自2017年8月26日至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共计违法获利81047元
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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