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7月3日讯(记者 张超) 近日,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聊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要求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执行本制度。
意见稿明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对拟开发项目的开发期限、建设单位资质等级、信用状况、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条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依据。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实施、管理工作。
其中,建设条件意见书包含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和信用等级等要求、基础设施配套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等相关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前,应就建设条件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形成建设条件意见书,并书面回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条件纳入规划条件,一并出具给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竣工和同时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住建和规划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条件意见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将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依据;规划部门在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委托、施工许可时,未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委托,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施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对于违反建设条件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计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同时严格执行《聊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企业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外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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