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实施俩《办法》既管地头又管市场
潍坊实现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无缝衔接
2018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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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蔚晓贤

  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印发《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和《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这两个管理办法都在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这两个办法,前者管住了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从源头保证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后者则把住了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后的关口,在流通环节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记者了解到,这两个办法的实施,使得潍坊市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准出”到“市场准入”实现了彻底的无缝衔接,建立起更完备的食用农产品监管体系。

  一张“合格证”把住源头质量关
  潍坊市作为农业大市,在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一直不遗余力地进行探索。记者了解到,早在2015年,潍坊就出台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潍坊市种植业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准出办法》),该办法在加强全市食用农产品监管、规范规模化生产单位产地准出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2016年,安丘市被确定为全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县。在《准出办法》推行和安丘试点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讨论审查,《潍坊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以下《合格证办法》)最终出台。
  记者注意到,《合格证办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了定义,将原《准出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将生产食用农产品用于销售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各类生产主体,同时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出具主体:即谁生产销售谁出具合格证明,明确了生产者主体责任,有利于推动“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合格证办法》还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进行了划分: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其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上市前,应当确保其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用于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持有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合格证的使用情况将作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项目扶持、品牌认定、信用评定等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严把“最后一道防线”
  7月8日,记者在南下河市场快检室看到,检验员将当天运抵市场的蔬菜取样,几分钟后,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就出来了,这个结果将决定这批蔬菜是正常出售还是就地封存。“像这样的检验南下河市场一天要做220批次。”南下河市场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李文武告诉记者,“南下河市场一天蔬菜的销售量近300吨。为保障市民餐桌安全,所有进入市场的蔬菜,有合格证的进行抽检,没有合格证的批批检。”
  南下河市场快检室只是潍坊市严把蔬菜市场准入关的一个缩影,在潍坊,像这样的快检室有116个。此举有效地保证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无缝衔接。
  据了解,为加强对入市后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早在2015年潍坊就在国内较早出台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潍坊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在保障全市食品安全和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为了建立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制度的有效衔接,潍坊市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最终形成了《潍坊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场准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办法》)。
  《准入办法》从经营责任、管理制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签订质量安全协议书、设立公示牌、使用一票通、明确准入条件、建立检测制度、设立待检区、快检托管等方面,明确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的责任,确保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和各项质量安全制度,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准入规定,规范使用“一票通”,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基本实现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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