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中四成“执行不能”
法院提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2018年07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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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崔岩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依然看不到希望。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这样“执行不能”的案件占比约40%。遇到这样的案件怎么办,有没有预防之策?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提示人们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王某诉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两公司给付王某借款本金9730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各处罚款10万元。查询财产情况,仅发现某投资担保公司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但股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而且没有找到某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下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数额巨大,但债权人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决策不谨慎,在借款时未深入了解借款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入诉讼后也未申请诉讼保全,错失了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先机。”省法院执行一庭庭长王启江说。
  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执行不能”案件。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主要是第一类。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程乐群对“执行不能”案件做了大致划分,比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执行案件中,加害人大多经济条件差,往往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再如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负债累累,其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的债权人,完全符合破产条件,但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申请破产,形成执行不能、破产不得的“僵尸案件”。还有一些民间借贷案件,因公司资金链断裂,又没有不动产等实际财产,导致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这些案件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也无法完全执行到位,只能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移送破产程序。”程乐群特别提醒,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从事市场交易时,一定要树立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要充分运用商业保险、财产担保等手段提前控制风险;出现风险后,也应及时采取提起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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