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5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张兴奎 辛重斌)近日,日照市两级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果断地向“谁死谁有理”说不!
2017年4月,村民王某因与妻子发生纠葛,遂到农药经销商处购买“百草枯”并服药自杀死亡。死者亲属起诉农药经销商和当地农业局,要求赔偿32万余元。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妻子吵架后,产生自杀意念购买“百草枯”,经销商并不知道死者与其妻子吵架,亦无法预料到购买者喝农药自杀,销售商和农业局对王某的死亡均不存在过错。至于经销商销售“百草枯”农药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但该销售行为与王某喝药自杀的后果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王某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系其本人主观追求的目的,其近亲属将损害后果转嫁于经销商和农业局,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后,死者家属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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