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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冒领社保待遇是违法行为
2018年07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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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7种骗取养老待遇的行为:(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2)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3)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4)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5)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6)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7)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司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林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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