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品质的古代制造如何得来
2018年08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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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文龙
  最近,成功上市的“拼多多”因其山寨和假货风波成为舆论焦点。这不禁让人深思,怎样才能让我们买到的东西既物美又价廉,最起码不是假货呢?对于这个问题,古人其实颇有研究。
  一提到中国传统的手工制品,精美、耐用是最常见的两个评价。这一点从丝绸就能看出来,作为古代“硬通货”,中国丝绸简直成了高品质的代名词。
  看到中国人通过丝绸赚钱,一些外国商人眼红了,他们也想在丝绸市场分一杯羹,于是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查士丁尼向中国派出大量人手“偷师”。但是当这些洋人学成回国后,却依然生产不出绸缎,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人除了拥有高超的缫丝制绣技术之外,还有一个秘密法宝:标准化生产。
  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国家,中国自古就对“标准化”情有独钟。在先秦时期,中国已经产生了很多关于不同种类生产部门的制作标准和生产规范。《考工记》作为目前所见年代最早的手工业技术文献,记录了战国时期官营手工业制作标准和制作工艺,以及生产管理制度,反映了当时手工业生产技术、工艺技术。特别是纺织品,长度和宽度的要求尤为严格,不合要求不许上市。
  唐朝以后,要求更加细化,官营作坊的工匠必须经过四年以上训练才可上岗。丝绸的粗细程度和重量,也有很细化的标准。
  到了明朝,明成祖规定官方作坊中的所有纺织工匠,都要按照纺车进行编号,主管的官员也要进行编号。如果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就按照号码进行追责,如果是生产的问题,工匠要挨板子;确定是监管的责任,官员要被罚钱。处罚完了之后,再继续改,一直改到产品符合生产标准为止。而在东南沿海的一些丝绸重镇,一些丝织手工行会更是设立了“黑名单”制度。如果一个工匠生产的产品有三件不合格,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也就不能再吃这碗饭了。
  严格把控生产标准只是第一步,要想落实到位,还需要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
  中国古代对产品质量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就是“物勒工名”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已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记载,为方便追责,工匠要将自己的姓名刻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便于检查产品质量和考察工匠和管理官员的绩效。
  秦代,不仅要求工匠的姓名要刻在产品上面,负责监管的官员和监管的机构也要刻上名字,“公甲兵各以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书之。”这一制度也被后世吸收和借鉴,一直流传下去。
  在宋代,曾经一度忽视产品质量的检验问题,许多产品的质量出现了大幅度倒退,其中以武器最为突出。据史料记载,宋朝和西夏交手的时候,曾经发生多次武器自行断裂的事情,给军队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伤亡。后来,王安石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决定让不同地区的监管部门,交叉考察对方,有问题互相盯。查出问题重重有赏,而且哪怕自家有问题,先查出对方问题,自家问题也能从轻。这样北宋的武器问题才得到解决。
  到了元代,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个负责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覆实司,当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时候,覆实司就要将产品发回原生产单位,责令工匠重新制造。到了清朝,规定供给政府使用的产品,只有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支付生产工匠工钱,通过此举,基本断绝了“豆腐渣”出现的可能。
  尽管古代产品生产中,非常强调并且制定了责任和诚信制度,但假冒伪劣现象并未因此杜绝。
  翻开历史典籍,许多名人都上过假冒伪劣产品的当,隋代对酒里掺水已经见怪不怪,甚至将此作为说笑的对象。唐代名相裴休有一次得了一件青铜器,非常高兴,大宴宾客,结果来宾告诉他是赝品,闹出笑话。
  为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历朝历代的统治者耗费了许多心血。在秦朝,每年都要对工匠生产的产品进行评比,对产品符合要求的工匠进行奖赏,对产品不合格的工匠进行处罚,并且也要求负责的官员承担相应责任,产品考查如果被评为下等,那么就要进行处罚。
  到了唐朝,对不符合生产标准等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追责时,负责的官员和政府部门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不可推卸。
  宋朝法规基本上沿用唐朝内容,规定生产和出卖假冒伪劣物品,罪同偷盗。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同样对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作出刑法规定。
  这在南宋时期的一起假药案中可见端倪。一位太守到市场买了一两中药,拿回府衙一看,药材不但陈腐,而且细碎,更令人气愤的是,草梗竟然占到三分之一。造假做到如此明目张胆的地步,让这个太守令人气愤,于是他将假药贩子批捕下狱,亲笔写了一纸判词,作出如下判决——杖责60,戴上枷锁,于药铺前示众3日。一时间,市场上无人敢卖假药。
  这些严厉的措施,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横行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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