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城镇容貌和环卫管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拒不改正将罚款
2018年08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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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军 通讯员 逯恒纳

  记者从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为了加强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送审稿共分六章八十三条,涉及道路、公园、居民区、建筑工地等多个方面,内容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实施后将为市容环境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和建设等工作提供依据。
  城镇容貌和环卫管理
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的确定。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天桥、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人负责;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路灯、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电力、供暖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空中架设的管线,由经营管理人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早市、夜市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设立单位负责;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河流、湖泊、城市水库等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人负责;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不得擅自占用
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色彩。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顶部、平台、窗外、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城镇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方便市民、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揽工宣传、展销等经营活动或者作为集贸市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停车;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
  城镇临街商铺的经营人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不得摆放落地招牌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道路路缘接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施工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采取严密遮盖、封闭、冲洗喷淋等相关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飞扬或者轮胎带泥行驶等造成污染。
  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按照再生资源专项规划设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人,应当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不得焚烧废旧物品。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三十日的,应当由设置者设置公益广告。  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自制工具为载体设置LED显示屏、高音喇叭等形式开展经营性宣传活动。
  城镇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以强光照射居民住宅,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通畅,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
分类收集、回收利用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设置垃圾箱,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休息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造成水冲式或者生态式公共厕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拆除垃圾箱、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焚烧落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向车外抛洒物品;露天烧烤活动;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制度。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场所。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人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应当实行定点收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容器中或者随意丢弃。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拒不改正将被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责任人不按要求签订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确定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并通知责任人。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按照责任书约定或书面确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违反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违规安装防盗网、空调设备托架、遮阳篷(网)等附属设施,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所的,或者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车辆带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程度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饲养宠物或其他家畜家禽等造成环境卫生污染或影响他人生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焚烧落叶、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向车外抛洒物品、露天烧烤或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cfzbzqyj@126.com。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聊城市东昌西路24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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