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不合理要求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年08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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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文登8月22日讯(通讯员 陈海波) 路某是某供电公司农电工,主要负责其所居住村农电管理工作。进入夏季,为保证用电高峰供电稳定,一日,路某接受公司领导安排,将全村电网停电后进行全面检修,检修结束后方可统一恢复供电。在检修过程中,一村民要求路某提前恢复供电。遭到路某拒绝后,该村民一时情绪激动,将路某打伤。路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路某能够认定为工伤。路某作为负责该村的农电工,在接受公司任务后开展停电检修工作,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全面检修尚未结束时,路某拒绝为该村民提前恢复供电也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路某因履行工作职责,使该村民不合理的 “提前恢复供电”目的没有达到,该村民出于报复而对路某实施了暴力人身伤害。因此,路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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