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通报7大垄断案件典型案例
10年查处反垄断案件170余件
2018年08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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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23日讯(记者 张召旭)日前,山东省工商局通报了我省反垄断执法工作情况,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10年来,省工商部门共查处垄断案件170余件。同时向社会公布了7大垄断案件典型案例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高绍辉介绍,反垄断执法属于中央事权。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相应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十年来,山东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处垄断案件。
  截至目前,原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公告中公示的61件垄断案件中,山东省局查办的有5件,其中包括临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达成垄断协议案、青岛新奥新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日照会计师事务所自律委员会及其15家会员单位垄断协议案、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等六家家居商场垄断协议案等。
  同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对行政垄断行为加大调查处理力度,共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8件,涉及公共交通、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城市建设等多个民生领域。
  工商部门还加强了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全省共查处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160余件。
  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崔峰辉介绍,行业协会在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容易成为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推手”。  行业协会行为天然具有联合行为的特点,因此往往隐含着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一般来说,当行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协会很可能偏向成员和协会的局部利益,特别是行业内一些大企业,会利用它们在协会中的主导地位,组织行业内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时协会就成了经营者进行联合和达成协议的场所。很多垄断协议,是由协会的大企业成员单位主导的。行业协会具有稳定、统一的组织形式,相对一般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达成的垄断协议更稳固,更易得到执行,对竞争的损害也就更大,与鼓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则相悖,因此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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