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不要搭舆论的“顺风车”
2018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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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论场上,“全民打滴”。面对又一起顺风车凶案引发的又一轮汹汹舆情,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多个单位“第一时间”约谈了作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的滴滴公司,责令其立即对顺风车业务进行全面整改。滴滴公司随即作出一系列整改承诺。
  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惊人相似地发生两起侵害乘客生命安全的滴滴顺风车凶案。正如交通运输部相关人士约谈时所指出的,接踵而至的两起恶性事件“充分暴露出滴滴出行平台存在的重大经营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业务模式“暧昧不清”,资格审核把关不严,客服体系散漫低效,应急机制多付阙如,诸如此类的问题无一不意味着安全管控上的漏洞或隐患。由此,滴滴公司的确“负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
  不过,种种“迹象”显示,至少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滴滴公司并没有在顺风车管理上切实承担起这份“重大责任”。即便有了空姐遇害事件的警示,即便作出了顺风车业务下线、客服全面整改之类的郑重承诺,三个月之后,顺风车业务的安全管控体系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变,同样的问题酿出了同样的悲剧。如今,滴滴公司又痛心疾首地发出了全面整改的承诺。盼望这一次,滴滴公司的整改承诺真的能像监管部门所要求的那样,“切实改变承诺多、整改少的工作方式”,“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当然,滴滴们能否“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部门的监管水平。作为一种监管方式,事后约谈很有必要,也容易在短期内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但是,对真正考验监管水准的环节其实是“出事”之前与约谈之后。
  “出事”之前,监管部门科学而审慎地在监管体系建设上做足功课,并在监管体系运行之初,主动而及时地发现和解决监管制度设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果当初对顺风车的“定义”更清晰一些,如果顺风车“变味”之初就能够及时“修理”循名责实,如果不是等到“出事”之后再来“研读”媒体呈现的关于监管对象的各种数据与“蛛丝马迹”,“出事”的几率无疑要低得多。即便“出事”,恐怕也不至于引发这么凶猛的舆情,不至于引起行业性的恐慌。
  约谈之后,监管的主要任务应该是这样两个。一个是督促监管对象践行自己的承诺,不打折扣,不虎头蛇尾;一个是认真反思,在研究恶性事件的基础上,及时补上监管体系的漏洞与短板,切实提升监管品质。这需要在治理上表现出足够的韧性,最怕的就是治理跟着舆论跑,随着舆情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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