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等共用设施用电,不得由分表户分摊
烟台市召开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清理规范不合理加价行为
2018年08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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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8日讯(记者 梁莹莹 通讯员 烟佳) 28日,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为深化价格“放管服”改革,减轻电力用户电费负担,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要求,8月24日,烟台市物价局会同国网烟台供电公司召开全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明确了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记者了解到,转供电单位向电网缴纳多少电费就向各用户收取多少电费。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和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损耗及人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由分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和随电费征收。计算公式:各分表用户缴纳电费=转供电单位周期内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总额÷所有用电户(含转供电单位)各分表实际抄表用电量之和×分表用户实际抄表用电量。
  “预购电”用户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按现行的目录电价计算,上限电价标准1.075元/度,若目录电价调整,电价上限标准同步调整。计算公式:“预购电”上限电价标准=(不满一千伏目录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1+上浮比例)+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收缴电费抄表时间和周期要一致。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转供电单位应按抄表周期向用户公示电费收缴情况。公示的内容包括:转供电单位向电网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各分表用户(含转供电单位)对应总表抄表周期内的用电明细和应缴电费,及电费分摊计算公式。
  全市电价政策提醒告诫会上指出,清理规范电价收费行为是减轻企业负担和净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要准确掌握清理规范的总体内容和工作重点,准确把握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的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和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国家的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会议要求,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公司要通过新闻媒体、部门网站等途径做好电价政策宣传,确保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及时准确了解国家的降价、降费政策要求,让终端用户电费交得明白、转供电环节收得明白。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规范转供电环节的不合理加价行为,严肃查处不执行电价政策的违规收费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认真快速查处各类价格举报,公开曝光违反电价政策的典型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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