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禁燃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2018年08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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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8月28日讯(记者 李军 通讯员 逯恒纳) 记者从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市公安局起草了《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草案送审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条例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明确了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明确了禁止内容,明确了例外情形,明确了违规燃放行为的处罚。
  条例指出,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由聊城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的,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范围,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
  公众可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cfzbzqyj@126.com。也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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