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0人涉恶犯罪案
两名主犯被判10年有期徒刑
2018年09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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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现场。
     本报9月12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 刘斌 马玉涛)9月12日上午,岚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丛某等10人敲诈勒索案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2名主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数额内向被害人进行退赔。
  被告人丛某于2012年成立连云港前岛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王某国为公司总经理,雇佣被告人张某英从事公司海上养殖和看护。2015年底至2016年初,通过被告人刘某有联系被告人孙钦国,由孙某国组织介绍,被告人王某龙、侯某山、庄某飞、孔某志、杜某之等10余人组成“海上保安队”,专门负责海上看护。其中,孙某国和王某龙等5人有犯罪前科。
  2016年以来,在丛某授意、王某国指挥下,张某英等人以养殖区被破坏为由,驾乘渔船、快艇,携带镐把、弹弓等工具,先后多次在鲁苏交界海域强行扣留被害人渔船,采取威胁、打骂等方式,逼迫受害人渔船驶进江苏省连云港市的海棠码头、高公岛码头并非法扣押,实施索要“罚款”“赔偿款”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丛某和王某国涉案数额107万余元,其他被告人涉案数额102万至27万余元不等。
  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采用暴力殴打或者恐吓威胁手段,强行扣船,以罚款或赔偿款的名义向被害人勒索巨额款项,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庭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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