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元中
9月15日,经法官4小时调解,“小伙扶老人反被诬”一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告“扶人小伙”滕某同意被告曹某以口头形式道歉,被告把原告诉求登报道歉所需款项5000元捐给金华市红十字会。
法院的努力固然可嘉,双方表现出来的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也让人称道,但需要指出的是,该案的和解却对这种事情的处理于事无补,不能给此类事件树立解决的范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争进行裁判的一项最重要功能,就是树立行为模式,进行规则指引。我们希望看到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此案,让惩恶扬善的规则伸张于人间。因为只有惩恶扬善的有效规则发挥,人们才会鉴于讹不成还要进行反讹赔偿等后果,最大限度地不为此事。被讹诈的人也才因为有了法律作保证,大胆与讹人恶行作斗争。
客观地说,法院对案件采取庭外调解的方式结案,其实也是为了规避“风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不是促使当事人和解而是判决的话,原告的诉讼请求极有可能被驳回。那样一来,会产生极其不良的社会效应。但这并不是法院促使和解、避免裁判的理由。因为,对于问题的正确态度是直视、解决问题,而不是掩饰、规避。对于依法裁判会暴露法律不足、产生不良效应的情况,应当通过引起立法机关和社会关注,及时把短板补上、推动法律进步。相反,对于法律短板和不合理问题不直视,一味通过和解和稀泥,会因为问题得不到重视永远不能解决。
起初,面对曹先生一方表现出来的积极赔偿与赔礼态度,滕先生坚持起诉,称是为了震慑那些讹诈好人的人,一些媒体也认为起诉可以正风气、遏制讹人之风,甚至对交警和解、劝阻起诉也予批评,对于法院促使和解、避免裁判的做法,又该如何评价呢?笔者希望通过这次案件,相关部门应尽快解决讹人“成本”太低的问题了,仅靠“和稀泥”,永远解不开“扶不起”的死结。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
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