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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下“唯一住房”同样能被执行
2018年09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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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去年5月最高法《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唯一房屋同样可被执行。
  按照该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一是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东昌府区法院这起唯一住房被强制执行的案件,告诫现在仍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所谓“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唯有秉承诚实守信、与人为善的处事方式,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义务,才能正常的工作生活。否则一旦失信,处处碰壁,寸步难行,不管你身据何位,也不管是否是所谓的唯一住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本报记者 李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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