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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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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七十三期
咸某诉某市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咸某在2004年2月29日与自己所在的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咸某承包某市国土资源局所有的某公路东侧经济带一块地用于建设楼房,该土地只限本村村民承包,不得转让给外单位和个人,否则合同无效。本块土地属于长期承包性质,土地所有权属村集体,使用权属承包户。土地承包期为40年,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44年7月1日止。2010年咸某之子咸某杰缴纳了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耕地占用税,并于2009年9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0年咸某在承包土地上建设了沿街二层小楼用于经营。2017年7月3日该市国土资源局以咸某非法占地为由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7月14日对咸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咸某某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并拆除其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6800元罚款。
  咸某认为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咸某找到了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行政专业律师担任咸某的诉讼代理人。
  2017年8月23日,咸某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以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履行通知送达程序,剥夺了咸某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为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经过庭审和质证,法院判决依法撤销被告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今日淄博》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咨询热线:13361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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