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2日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新规实施
因重病生活困难,可提取公积金
2018年10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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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咨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资料图)。
  本报济宁10月8日讯(记者 于伟 通讯员 桂洋) 10月12日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正式执行。该办法规定包括购房、租房、偿还房贷、离职及患重病生活困难等11种情形可以提取公积金。
  据悉,未来以下11种情况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住房的;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退休的;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其中购房提取,可提取账户余额,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一次。
  租住本市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为1000元;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12个月提取一次。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通过联网核查能获取所需信息或证照的,无需提供相关纸质证照。
  此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单位或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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