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10月22日讯(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亓伯勇) 职工张某几年前在工作中受伤,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其他同样被鉴定为伤残的同事在离职时都拿到了好几万元的补助,而自己却只拿到了几千元,这是为什么?
日前,张某来到高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咨询,“工伤职工在快退休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什么那么少?”原来,张某于几年前在单位工作时受伤,被鉴定为工伤9级伤残。张某离退休已不足一年,他得知自己在离职时将得到单位支付的伤残补助只有几千元,这令他非常不服,因为单位曾有被鉴定为伤残10级的同事在离职时得到了几万元的补助,自己的伤残级别更高,理应拿到的补助金更多才对,却为何补助金额如此悬殊?
仲裁院工作人员解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为帮助职工重新就业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助。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工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但这笔钱只有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能拿到,且在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将逐年减少。具体规定为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为张某离法定退休年龄已不足一年,所以他仅能享受全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10%,因此仅有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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