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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鞭令”来了!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聊城12月6日讯(记者 李怀磊) 12月6日,《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聊城市公安局举办。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市民在禁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处以300元至500元不等的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城市建成区之外的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十类场所同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鞭区域,同样禁止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如发现以上行为,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另外,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条例》规定,在禁鞭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00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详细报道见B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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