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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上耍帅秀“漂移”,一男子获刑三年半

  被告人孙某为追求刺激,在广场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快速转圈。 视频截图
     本报济南12月7日讯(记者 崔岩 马云云) 为吸引眼球,寻求精神刺激,烟台一青年孙某连续两天晚上无证驾车,在栖霞市文化广场内炫技漂移。12月7日,烟台栖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公开宣判,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栖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8日21时许和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为寻求精神刺激,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栖霞市文化广场东南角人员密集处进行快速转圈、漂移。该广场位于栖霞市中心,是市民的主要活动场所,夏季夜晚均有众多市民在此从事跳广场舞、打太极等休闲活动。
  被告人孙某这种危险行为,给在广场休闲娱乐的市民造成巨大恐慌,致使广场市民四处躲避。庭审中孙某供述其没有想到会造成群众恐慌,引起群众不满,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存在危险,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为追求刺激,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处快速进行转圈、漂移等危险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逯献旭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逯献旭说,本案孙某为追求精神刺激,在人数较为密集的地方无证驾驶车辆,快速转圈、漂移,极有可能出现操作车辆失控、人员躲避不及等情况,此种状态已经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处于了危险的境地,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该观点,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新亮表示认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在人口密集、人流量很大的广场上炫车技,追求刺激。但是一旦失控,撞入人群则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完全恰当。”
  王新亮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孙某未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具有认罪态度等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本案判决三年六个月,符合法律规定。”
  谈及该案,承办法官则提醒,“一些年轻人一味追求所谓的惊险和刺激,把危险行为当做耍帅、炫酷的方式,其实不是无畏,而是实实在在的不负责任,希望更多的年轻人能从此案中得到警醒,提高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切勿因一时刺激、拉风而丢失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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