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献血1000毫升可终身免费用血
本报泰安12月20日讯(记者 侯海燕 通讯员 马克) 近日,《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无偿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受益人范围首次扩大至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配偶。 20日,齐鲁晚报泰安融媒记者采访了泰安市中心血站献血办主任李成刚,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和子女配偶(下文简称“无偿献血受益人”),自今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9日。
李成刚主任介绍,无偿献血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累计在1000毫升以下的,终身享受报销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报销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是自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6个月内,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李成刚说。
《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受益人享受累计报销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报销标准互不影响。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按照该报销标准执行。
无偿献血者及受益人需临床用血时,可向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提出报销申请。用血地血站审核合格的,将报销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直接抵扣患者医院用血费用。献血地与用血地不一致的,用血地血站负责与献血地血站联系审核、先行拨付费用,事后与献血地血站结算。
无偿献血者在省内多个血站献血的,由报销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报销标准执行,用血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比例进行分摊和结算。献血地和用血地报销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献血地报销标准执行。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予以报销,不予分别重复报销。泰安市中心血站献血办咨询电话:0538-6261611。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李成刚主任介绍,无偿献血量(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累计在1000毫升以下的,终身享受报销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报销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是自199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6个月内,每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血小板,按800毫升全血献血量计算。”李成刚说。
《办法》规定,无偿献血者受益人享受累计报销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报销标准互不影响。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按照该报销标准执行。
无偿献血者及受益人需临床用血时,可向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提出报销申请。用血地血站审核合格的,将报销费用拨付至医疗机构,直接抵扣患者医院用血费用。献血地与用血地不一致的,用血地血站负责与献血地血站联系审核、先行拨付费用,事后与献血地血站结算。
无偿献血者在省内多个血站献血的,由报销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报销标准执行,用血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比例进行分摊和结算。献血地和用血地报销标准不一致的,按照献血地报销标准执行。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予以报销,不予分别重复报销。泰安市中心血站献血办咨询电话:0538-6261611。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