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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涨了

     本报12月24日讯(记者 杜晓丹 通讯员 王培杰) 记者从烟台市民政局获悉,12月21日烟台市民政局了发布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烟民〔2018〕85号)。根据相关规定,为确保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相关基本生活费标准,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92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每人每月2500元提高到2600元(其中: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每人每月1400元,不包括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提高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重点困境儿童包括:1.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3.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4.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各县市区当地的城市低保标准,为具有烟台市户籍的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其中,因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继续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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