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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能反悔吗?

  
  辞职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法定权利,是员工与用人单位间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是员工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辞职是员工的自由,无论老员工或是新员工,不分年龄、性别,只要员工想辞职,且履行了预告义务,都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
  如果员工提出离职,事后还能反悔吗?
  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形成权,劳动者的事后反悔行为不能影响辞职权的生效,劳动者不得单方撤销其辞职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若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与辞职的意思表示同时或者先于到达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挽留并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的,劳动者才可以撤回辞职。
案 例
  张先生向其主管上司发出一封“离职申请”的电子邮件,称“我决定离开公司,寻求更好的发展,请考虑并接受我的辞职。”20分钟后,张先生收到上司回复的电子邮件“收到,同意你主动离职”。经与家人商议张先生表示,主动提交离职申请后第二天,张先生又向其上司发送了“撤回离职申请书”的电子邮件,后被拒绝。
  张先生表示,主动提交离职申请,是因为上司找到他说,公司接到举报,说张先生将公司生产产品的废料任意处置给第三人,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但考虑到张先生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多年来为公司所做的贡献,希望其能主动申请离职,这对张先生以后的求职及声誉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张先生在向上司发送离职申请时也并未写明离职的具体内情。
  经与家人商议后,家人均不同意张先生的做法。张先生系家里的顶梁柱,尚有年老的父母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要抚养,妻子没有工作,因此都不同意张先生辞职。而且张先生在递交离职申请后,通过百度及咨询法律人士了解到,对于张先生的情况,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还尚未可知,最重要的是,如果张先生主动离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亦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因此张先生决定再次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主管上司表明自己不同意主动离职,要求撤回离职申请书,如公司认为张先生违纪了,请公司依照公司制度处理,并支付相应补偿。公司仍答复不同意,并向张先生送达了离职通知。
  由于张先生不同意辞职,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公司离职通知无效。张先生称,自己提出辞职是被迫所致,辞职前公司领导称要对他进行调查,将以他违纪为由将他辞退。考虑到张先生多年来为公司做的贡献,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希望其能主动申请离职,这对张先生以后的求职及行内声誉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张先生在才向公司主动提出辞职且未写明具体原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且为公司高管人员,理应明白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且应清楚自己主动离职的意义,应具备一定抵御、调节职场压力,判断自身行为后果、权衡利弊等综合能力。劳动者的辞职权系形成权,一经单方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后,用人单位何时同意、双方是否办理交接均与辞职权无涉;劳动者的事后反悔行为亦不能影响辞职权的生效。且张先生不能提供其辞职行为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证据,因此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辞职是一种由劳动者发起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条规定了劳动者无理由辞职的行为,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只要辞职申请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和批准。
  那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员工的离职申请,员工能否离职呢?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HR或人事经理说,员工辞职了,我们临时又找不到人手接替,他现在不能走,要等我们找到合适的人,要不他就别要工资了。
  事实上,真的是这样吗?如果用人单位不放人,不配合员工做交接、办离职,我们员工是继续工作下去,还是走人呢?
  辞职是员工的自由权,员工辞职对用人单位来讲是通知义务,而不是一种申请,用人单位没有权利不同意,只要员工履行了提前预告的义务,期满后即可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在离职前办理工作交接是其法定义务。
  因此只要员工履行了相应义务,便可不必在乎单位合理的或无理的“挽留”理由,若用人单位强行留其继续工作,则违反了劳动法,员工可以立即向劳动部门申诉、主张权利。


柏乔律师简介

  现任职位: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劳动纠纷,房产婚姻,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
  联系电话:15966260567
  劳动法律事务部是京师(聊城)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部门之一。劳动法律部经过长期的实务积累和专业培养,已组建一支精熟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团队,并形成了专业律师团队服务的运作模式。我们的团队以全面为企业解决劳动法领域后顾之忧为宗旨,真正为企业减轻用工成本,减少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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