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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最高罚款20万元

     12月27日,记者获悉,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个体经营户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报记者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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