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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专题·第八十三期
韩某诉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违法案
  韩某在某村拥有土地2903.6平方米并用于生产经营,也拥有营业执照,但其中的1097.8平方米是韩某违法占用该村耕地取得的。2017年4月21日,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根据2016年10月9日法院作出的《203号行政裁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并告知韩某10日内将土地上(2903.6平方米)建筑物自行拆除,否则将由政府执法部门强制拆除。在2017年5月5日,该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韩某厂房及附属物强制拆除,拆除面积达2903.6平方米,给韩某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韩某向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的李艳龙和孙勇两位律师发现法院作出的《203号行政裁定》中,拆违范围是韩某违法占有的土地1097.8平方米,并不是2903.6平方米。而该街道办事处根据《203号行政裁定》,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超出了裁定的内容,该行为违法,拆除了不该拆除的部分。
  韩某委托李艳龙和孙勇两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受理了这件案子,并采信了两位律师所主张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街道办事处2017年5月5日拆除韩某厂房(除1097.8平方米外)的行为违法。
  很多人都认为在一件事中有错误就不能再主张权益,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我们只需在错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责任的部分,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陈旭峰律师,法学硕士,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工作十几年,擅长办理行政诉讼,土地征收、征用以及民商合同、建筑房地产、金融等法律事务。先后担任齐鲁晚报《今日淄博》律师团首席律师、山东卫视《道德与法制》特邀顾问、山东广播电台《有理走天下》案件评析律师。2007年被共青团济南市委、济南市司法局、济南市青年联合会、济南市律师协会评选为第三届“泉城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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