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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用热主要表现及危害

     1.已用热但尚未缴纳采暖费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盗用热行为。
  这种行为一是严重侵害缴费用户合法权益。比如,一幢楼30户居民,20户缴费供暖,其余未缴费的10户中,有5户违法盗用热,就会由于热量流失影响整幢楼供暖效果,对合法用户利益造成伤害。二是严重侵害供热单位合法权益。一家按100平方米计算,乘上取暖费20.5元/平方米,供热单位就是损失2000多元。
  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盗用热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供热系统中恶意持续排放热水的行为。
  供暖前,热企都会进行冷态调试和热态调试,这个过程中,用户可从暖气片放水排气,让水循环。但供暖正式开始后,供热系统已形成稳定循环系统,原则上不允许放水,更要杜绝恶意持续排放热水。但近年来部分居民从暖气片安装放水设施,恶意持续排放热水。一方面是暖气片里的水含有防腐、除垢剂,用这种软化水,会有害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供热系统是密闭恒定循环系统,放水就对系统泄压,导致系统亏水或形成气塞,保证不了运行压力。一旦放水,换热站必须不停地注入冷水,以维持管网工作压力,对补充的冷水需要再加热,消耗大量热能,造成供水温度降低。如此恶性循环,严重影响整栋楼、小区,乃至城区用热效果。
  举例来说,供热公司各换热站一天的补水量就达到1万方,其中因小区内部老旧管网漏水5000方,用户从暖气片中放水5000方。换热站把这1万方冷水加热到正常的供热温度,一天消耗费用是3万元,水费是2万元,一个供热季算下来在600余万元。对于这种行为,《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所以这也是一种违法用热行为。
  3.私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管道泵的行为。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主要危害是破坏整个系统的水力平衡,致使周边用户的供热效果受到影响,严重侵害他人合法用热权益。同时,安装管道泵产生较大噪音,晚上不间断使用,会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休息。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相关部门可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4.私自在家中用热设施上安装暖气换热器的行为。
  暖气换热器外观和普通暖气片相似,连通家中暖气管道和自来水管道。这种换热器的换热量达到80%,比如说暖气水温度为50摄氏度,出水温度就是大约40摄氏度。首先这是一种违法用热行为,相关部门可依照《山东省供热条例》依法追究责任。
  更严重的是,会因暖气换热器中的管道漏水而导致高压力的暖气水直接进入自来水管网,污染饮用水,一旦进入城市供水主管网,还会影响整个城市集中供水水质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必须严厉打击。这种违法用热行为应当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论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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