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己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作人员向单位发放通知单,告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去失业保险经办窗口领取《就业创业证》及需要提交的身份证及银行账号。
经核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和身份证办理灵活就业档案托管手续。
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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