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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烟花爆竹,已开出10张罚单

     本报聊城1月15日讯(记者 李怀磊 通讯员 付延涛) 《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经自1月1日正式实施。半个月来,全市公安机关全面落实各项禁放工作,对各种违法燃放行为“零容忍”,目前全市已经累计处罚十起违法燃放行为。
  记者了解到,1月1日以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公安分局便开出两张罚单、相关违法行为人受到严厉处罚之后,两起违法案例均是当事人施工或开业为“图吉利”燃放,之后,阳谷县公安局、东阿县公安局和冠县公安局又相继开出四张罚单。
  1月11日上午,东昌府公安分局聊大派出所接柳园办事处举报称,东昌府区湖南路与柳园路路口的某酒店附近,有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固定相关证据,同时依法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两人及酒店负责人传唤至聊大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违法行为人在帮其亲戚到湖南路与柳园路路口某酒店迎亲时,在该酒店出入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东昌府公安分局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分别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该酒店改正并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一天,在冠县县城,周某某因孩子过三岁生日,在冠县中通舜和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冠县公安局清泉派出所处以罚款500元。
  1月13日上午9点,莘县莘亭路南段有人因婚嫁喜事燃放开天雷和鞭炮。民警遂将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肖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对肖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处罚。1月13日中午,莘县燕塔一火锅店因店面开业有人正在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值班人员遂将火锅店老板刘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并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对刘某处以行政罚款300元处罚。记者从聊城警方了解到,这已是自《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正式实施以来,警方处罚的第十起违法燃放行为了。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力进行劝阻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同时,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视情况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者的人,公安机关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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