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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种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52%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提出,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下一步,试点地区要在省级采购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完成挂网,于2019年初开始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此前国家医保局公布,11个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拟中选结果已开始公示,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中有25个集中采购拟中选。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人表示,25种中选药品价格平均降幅52%,将明显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一年内完成合同量。建立对入围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国家医疗保障局局长胡静林表示,这次改革涉及利益的调整,从长远看将推进国家仿制药企业的生产,从过去的拼销售、拼回扣转向拼质量、拼制造。     据新华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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