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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家”咋管“熊孩子”

  1993年,10岁的罗伯特·汤普逊(左)和乔恩·维纳布尔斯(右)制造了骇人听闻的虐杀幼童案,在舆论压力下,英国警方被迫将两人的名字和相貌公之于众。
     “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为什么不让我上学。”阮江12岁少年刺母案,衡阳13岁少年锤杀父母案,娄底13岁少年刺杀同学案。岁末年初,一连串青少年杀人事件刺痛了中国公众的内心。然而更令人痛心的,是这些孩子在犯下杀人重罪后的冷血发言。我国刑法“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在这些案件中似乎成了行凶者的护身符,由此引发了一轮是否要降低刑责年龄的大讨论。
  未成年人犯法该不该与成年人同罪?到底多大年龄可以同罪?事实上,这个问题在全世界都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不妨看看对于那些犯罪的“熊孩子”,别的国家都是怎样管的。

  “管孩子”引发英欧掐架
  眼下,英国“脱欧”的事情是国际上最大的新闻之一。说起来,英国与欧盟其他国家民众之间第一次意见不合,其实正起源于一次怎么“管孩子”的争论。
  1993年,英国一名幼童詹姆斯·巴尔杰在超市门口等母亲时,遭到两名少年的诱拐,两个少年分别名叫罗伯特·汤普逊和乔恩·维纳布尔斯,他们二人虽然只有十岁,但却已经是逃课、偷窃的惯犯。当天,在一如既往的行窃后,觉得不过瘾的他们决定“干一票大的”。
  于是,他们盯上了年仅两岁的詹姆斯,将其绑架到附近人烟稀少的一座公墓,而后对其进行了残忍的虐待,往他的脸上和嘴里喷漆,强喂电池,对他拳打脚踢,并搬起重达10公斤的铁轨用鱼尾板砸他的头部,最终将詹姆斯虐待致死。
  为了掩盖罪证,两人还把詹姆斯的尸体放到铁轨上,将詹姆斯的头部埋入道碴中,试图制造火车碾轧的事故假象。
  两个十岁孩子的拙劣犯罪当然逃不过警方追捕。不到一个月,两人就被逮捕归案。这两个“熊孩子”起初还想用哭闹、吼叫和撒谎来抵赖。但很快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不得不交代了犯罪事实。
  消息通过媒体公布后,整个英国震怒了,英国警方和司法部门起初还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为由以男孩A和男孩B代指两人,但很快顶不住社会压力将两人姓名公之于众。
  英国没有刑事责任年龄的明确规定,按照此前的惯例,七岁即可起诉。但当两名十岁凶手站在被告席,还是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因为英国当时在司法方面正在向欧盟其他国家靠拢。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也表示关注,担心两个少年犯会受到不公正待遇。两个犯案少年的辩护律师也揪住这一点,辩称两人还是孩子,心智尚不健全,应关注他们背后的心理和成长问题,而不是惩罚。
  但关键时刻,公诉律师的雄辩和民众的舆论压力扭转了局势,公诉律师请出权威的儿童精神病专家作证,通过各种手段证明:两名男孩“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警方出示了长达20小时的问讯录音。证据显示,两名男孩知道在作恶,却不以为然。他们还有毁灭证据,阻碍侦查的企图。两人顺从律师的辩护策略,全程缄默,可见心智健全,内心冷酷,完全缺乏怜悯和忏悔心。此外,在庭审期间,有多达500名示威者集结法庭之外,高举受害人照片,要求重判。英国媒体也给予了持续关注,主流舆论都在要求法院为受害者讨回公道。
  至此,詹姆斯案演化为一场英国和欧洲大陆两派法律观点对少年犯罪问题的争论。权衡之下,英国法院最终“和了个稀泥”,一方面称这是一桩“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另一方面却只判两名被告8年监禁。英国公众群起抗议,最高法院接手此案,刑期增至10年,仍不能平息怒火。英国《太阳报》向内政部提交一份拥有2.8万个签名的请愿书,要求严惩凶手,内政大臣又将两人刑期增至15年,才算勉强平息了民愤。
  然而,詹姆斯案的故事并没有就此终结。英国判处两名儿童15年监禁虽然平息了本国民意,却在欧洲大陆引发了不满。同样是在舆论压力下,欧洲人权法院在1999年开庭,以缺席审理的方式再次重审此案。
  在这场重审中,我们看到了对少年犯罪的另外一种思路:欧洲人权法院没有再纠结于讨论两名被告是否“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而是另辟思路指出,在两个男孩诱拐詹姆斯的过程中,前后有38名成年人遇见了他们,其中不少还看到了两名男孩对詹姆斯进行殴打,但绝大多数人都没有进行干涉,仅有两人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在两名男孩进行了拙劣的敷衍后却也没有深究。法院还列举了两名被告恶劣的成长环境,最终认定“(英国)社会应当对该起案件负有责任”,并据此向英国政府施压,要求对两名被告减刑。当时很顾及欧洲邻居们观感的英国,最终“从谏如流”,在将两名被告关押8年后于2001年释放,气得英国舆论直斥此举是“司法耻辱”“莫名其妙”。
最低刑责年龄靠谱吗
  事实上,英欧的那次关于“管孩子”的冲突背后,体现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少年犯罪是否该刑事免责截然不同的态度。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上,受法系传承的影响,世界各国有明显区别。历史上曾被英国殖民或受其影响的地区,如美国、澳大利亚、印度等国一般都把最低刑责年龄定得极低。像美国,有三十多个州甚至没有刑责年龄,再小的孩子犯了罪也必须上法庭与成年人一样面对审判。
  但相比之下,受大陆法影响的国家,则普遍将刑责年龄定得很高。受德国法系影响的德国、奥地利、日本、韩国等国一般为14周岁,受法国法系影响较大(法国、阿尔及内亚、尼日利亚等国)的一般为13周岁。拉美及非洲的多数国家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大多数定为12周岁。而中国刑法师承自苏联,苏联刑法则学习自德国,所以我国才有了最低刑责年龄14周岁的规定。
  同出欧洲的两套法律体系,为何会在刑责年龄上有这么大的区别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奉行的大陆法系,是一套以理论为指导制定法条的系统,14周岁以下青少年刑责的规定基于这样一种假设:14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心智并没有成熟到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不仅使刑法的震慑功能变得无的放矢,更使得震慑同类犯罪的立法基础无从谈起。
  但问题是,这个假设是否永远成立呢?随着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国民营养状况的提升,青少年在生理上势必更加早熟、更健壮也更聪明。与此同时,教育水平的提升、信息技术的发展,都使不满14周岁的青少年在身体上已经足够有能力去实施犯罪行为,在心智上已经足够理性去利用刑法规定。从近期频发的一些少年犯罪案件中,我们分明看到这种趋势已在中国出现了。
美国经验值得吸取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确实应当对更为灵活的英美法系有所借鉴。
  以美国为例,其惩罚青少年犯罪的法律体系,本身是随美国社会的大趋势而变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青少年犯罪率持续增长,成为困扰美国社会的严重问题。在这个背景下,美国法庭逐渐放弃过去向欧洲大陆靠拢的“青少年保护主义”政策,对少年犯罪裁判趋于严格化,对于一些连杀数人的青少年恶性持枪犯罪,美国法院当时甚至不惜判处死刑或长时间不得假释的有期徒刑以体现惩戒。
  美国在司法实践中还提出了“恶意补足年龄”的理念。根据该规则,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该未成年人应当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种种措施,无非都是在“乱世用重典”。
  与此同时,美国不断完善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惩治体系,形成了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惩罚系统。在该体系成形并形成威慑后,对少年犯罪惩治才又开始软化。2005年和20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两次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宣告“对未成年犯适用死刑”和“对未成年犯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法律违宪,应予废除,完成了对少年犯罪由宽到严又从严到宽的螺旋上升。
  与美国曾经走过的道路类似,近年中国连发的少年犯罪案,似乎说明了我们也开始面临原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惩戒效力衰减的问题。那么,我们是否也处在一个需要修改法条、加强惩戒力度的节骨眼上呢?
  无论如何,人人平等,恶者必惩是必须维护的法律灵魂。一个良性的法律,必须告诉每一个公民,没有任何人有侵害他人却逍遥法外的特权——哪怕你只是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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