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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答:2018年1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为1337元/月;2019年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0年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保持90%的比例。如2019年、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未调整,从当年11月起按上述规定提高挂钩比例。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适时调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如何办理?
  答: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裁员率等于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不包括非企业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其中省级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全省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一般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困难企业在实施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期间,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山东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6〕25号)的企业,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针对“十强”产业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由30%提高到50%;全省每年认定不少于100家“十强”产业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由30%提高到60%,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申领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为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的证书。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根据不同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确定。职工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针对“十强”产业企业职工,将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提升3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不同等级可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同职业(工种)可按等级分别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省内参加失业保险,非本省考取的证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答: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申请条件进行核查比对,对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申领人员,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其社会保障卡中。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可以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功能模块,登记提报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证书名称、鉴定级别、发证日期、社会保障卡号、手机号码、失业保险参保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二)审核。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领人员的条件资格,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在系统中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供申请人查询。
  (三)公示。省本级、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
  (四)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于次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中。对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人员,应先行办理社会保障卡,再进行补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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