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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姓名:史精伦 身份证号:341322194804264012
  经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09月18日立案查明:
  史精伦自2016年年底开始在位于城阳区翰林苑小区23号楼1单元101户开展医学诊疗活动,现场史精伦不能提供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史精伦做出青城卫医罚字[201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史精伦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城卫医罚字[2018]008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60日内到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公共场所监督科(青岛市城阳区华城路3小区16号楼505室)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庆俊、姜松
  联系电话:0532-88089795
青岛市城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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