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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监探亲制度化,不妨用足“法定指标”

     □殷国安

  1月29日上午,司法部召开“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新闻发布会,下发了《关于开展监狱在押罪犯离监探亲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罪犯离监探亲将坚持常态化、制度化。
  离监探亲,是指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去年春节前夕,司法部发出通知,决定在今年春节前集中开展一次罪犯离监探亲工作。999名罪犯回家过年、与亲人团聚,这一举措得到社会好评。现在,离监探亲将制度化,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索治本安全观的生动实践,也是帮助罪犯悔过自新、回归家庭、感恩社会的一项有益探索。
  离监探亲在中国是一项法定事由,由于是法定事由,常态化就不难实现。但在《关于开展监狱在押罪犯离监探亲工作的通知》下发之前,这项工作总体的落实情况不尽人意。监狱及其主管部门基于维稳、不可控因素、监管安全风险、社会接纳程度等方面原因的考虑,对践行离监探亲制度热情不够,一些地方甚至把已经开展的离监探亲也叫停了。据媒体公开报道,在去年春节重启离监探亲时,陕西已经停滞了十年,北京上一次罪犯春节离监探亲也已经是6年前了。
  在2017年9月,司法部领导在四川调研时,发现四川在春节期间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探亲,以亲情感化罪犯,改造效果非常好,探亲人员全部返监,无一起监管事故和治安案件。经报告中央政法委同意,2017年12月20日,司法部下发《关于开展监狱在押罪犯离监探亲工作的通知》,决定在2018年春节前集中开展一次罪犯离监探亲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由点到面、稳步推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监狱作为试点,先行先试,审慎逐步推动,以后逐步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如何实行离监探亲的制度化,相信司法部会有具体的部署和要求。作为一个“局外”的公民,笔者建议一条,即离监探亲不妨用足“法定指标”。
  监狱如何落实离监探亲的要求?这里有两个笼子:一是,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根据司法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其离监探亲:(一)原判有期徒刑以及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二)宽管级处遇;(三)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四)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笔者不知道监狱里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有多少,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符合条件的罪犯不一定都会被批准离监探亲。因为这里还有第二个“指标”。第五条规定,“监狱每年可分批准予罪犯离监探亲。每年离监探亲罪犯的比例不得超过监狱押犯总数的2%。女子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的离监探亲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这就是说,即使一个有5000名罪犯的监狱,每年可以离监探亲的也不过100人。这些可以探亲的罪犯也有两种探亲方式:一是重大节日集中安排,二是由罪犯家庭发生重大事项时单个批准探亲。而就平均数来说,每月不过几个人,因此增加的监管任务也是有限的。
  因此,监狱应该尽量根据司法部规定的离监探亲“指标”办事,要“用足”而不能“浪费”。 让离监探亲的法律发挥更大的教育改造效益,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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