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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技术转让条款修改引关注

     去年12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一法律草案。时隔一个月,人大常委会加开会议专题审议该法草案。
  李飞跃委员说,二审稿与一审稿相比,作了多处修改和完善,草案更加成熟。一审稿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他认为应该在这一条款之前加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外商投资方面地方性法规”,因为这将推动地方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向科学化、法治化以及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转变。
  一审稿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在蔡昉委员看来,行政手段的涵义不清晰,建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技术转让作为准入的条件或者限制”,这样的针对性更强,同时也避免自我限制过度。
  郝明金副委员长则建议将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限制转让技术”。因为实践当中既存在强制转让技术,也可能存在限制转让技术,两种都是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都是违背立法精神的。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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